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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眼科医院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30 10:50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践行我院“一切为了患者”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私权是公民具有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具体措施

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2、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各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客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

3、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权;关怀体贴病人,同情患者的疾苦,对患者的疑问耐心解释,态度和蔼。

4、严格划分就诊区与候诊区,保护患者隐私。

5、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和其他信息。

6、为患者做诊疗查体、灌肠等处置,以及超声、心电图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

7、因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需进行拍照、现场试教等活动时,要征求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进行。

7、医务人员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病人史公开。 

8、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9、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室同意,查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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