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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30 08:00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卫生厅   
鲁人发〔2005〕28号   

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我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人员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均应通过考试取得(包括计划生育等其他系统执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人员)。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专业报考,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报考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办理。   
  三、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省人事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全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人事、卫生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经省人事厅、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参加考试。   
  省人事厅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卫生厅负责考试用书的征订、考前培训及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口计生系统报考“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考试用书征订、考前培训及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工作。考前培训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人事局和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年度考试考务工作另行文部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资格△ 通知   
  抄:人事部,卫生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6日印发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人厅[2005]123号   

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 安排,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为保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 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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